(一)设置条件
1.放散热、蒸气或有害物质的建筑物,当不能采用局部通风,或采用局部通风后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时,应辅以全面通风或采用全面通风。
2.设计实验室全面通风时,宜尽可能采用自然通风,以节约能源和投资。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时,应采用机械通风,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。
(二)设计原则
1.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风的建筑物,在进行风量平衡计算时,应考虑自然补风(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)的可能性。如该建筑的冷风渗透量能满足排风要求,可不 设机械送风装置。当自然补风达不到室内卫生,生产要求,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,设置机械送风系统。
2.对于换气次数小于2次/h的实验室全面通风系统,或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通风系统,经风量或热量平衡计算,对室温没有很大影响时,可不设机械送风系统。
3.当相邻房间未设有组织进风装置时,可取其冷风渗透量的50%作为自然补风。